认真贯彻实施《条例》 依法做好史志工作

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何茂远

  9月29日,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,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。《条例》的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,是落实科学发展观、建设法制政府的充分体现,标志着我省地方史志工作跨入法制化的轨道,对于传承史志文化,推动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《条例》的要求,紧密结合加快菏泽史志事业发展的实际,全面贯彻、正确实施《条例》,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好修志工作,促进全市史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  一、认真学习《条例》,提高做好史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
 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,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史志文化,它在传承文明、弘扬中华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、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,颁布实施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,对于保障地方史志持续、健康、全面发展,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,推动“三个文明”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。
  实施《条例》,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。地方志文化具有“存史、资政、教育”三大基本功能,是中华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,现代地方史志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颁布实施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,就是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,客观记载区域地情,系统积累、保存地方史志文献,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。因此,做好地方史志工作,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。
  实施《条例》,是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。《条例》重申了编纂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各级政府都应遵循《条例》规定,认真履行职责,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,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,从建设法制政府的高度,把修志工作抓紧抓好。 实施《条例》,是新时期地方史志工作发展的需要。地方志是区域地情的百科全书,编纂志书涉及各行业、各学科,是一项浩繁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,需要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,通力协作。
  二、认真贯彻《条例》,全面推动地方史志工作的开展
  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为我市史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。结合我市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《条例》,需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:
  1、高质量、按时完成续修新志工作。续修志书是省委、省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,是《条例》所规定的工作任务,各级各部门必须确保按时完成。全市续修新志工作会议之后,已有五县区启动了续修工作,85%的《菏泽市志》市直承编单位已进入撰写初稿阶段,新志修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。
  2、不断加快“三个中心建设”的步伐。结合菏泽实际,今后一个时期主要作好市、县区地情资料库建设,以此推动“三个中心”建设。目前,我市已基本完成了市情资料库的建设。市、县区两级地情资料库,要以当地地情资料为基础,以全省乃至全国的重要信息为辅助内容,构成当地覆盖面最广、时间跨度最大、资料最完备、查询现代化的资料信息中心。
  三、认真落实《条例》,提高史志工作的社会效益
  《条例》规定,地方志书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;要宣传、推广地方史志成果,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;地方史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公开,地情文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,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查询、摘抄地方史志文献。因此,全市各级史志机构和史志工作者,要将用志与修志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,强化服务意识,完善服务手段,提高服务社会公众的水平。
  1、要为党委、政府的决策提供服务。各级史志机构要紧紧围绕着《条例》要求,积极主动地搞好地情研究,为各级党委、政府决策提供资料服务,充分发挥政府第二研究室的作用;整理、挖掘菏泽的人文历史资源,为城市建设、文化大市建设、开发菏泽旅游业提供服务;在志书中挖掘矿产资源,为菏泽矿产开发这一市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提供史料支撑;在志书中挖掘物产资源,为菏泽林业、牡丹及土特产品的开发提供历史依据等。
  2、要做好读志用志工作。各级史志机构要积极探索,不断创新,摸索多种读志用志的有效方法,为读志用志工作找到形式多样的载体。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,争取让志书、年鉴成为当地干部培训的地情教材;深度挖掘方志资料,结合当前实际,编写各类普及读物,使地情丛书走近寻常百姓;利用报纸、电视等新闻媒介,开展读志用志活动,以推动广大民众知志、读志、用志,激发人们了解家乡、建设家乡的热情。
  3、要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。各级史志机构要紧紧围绕着市委、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,选课题,出成果,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;借助“菏泽市情网”为海内外经济、文化交流提供信息平台,促进招商引资工作,服务于实施“突破菏泽”战略。
  全面学习和落实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,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和义务。希望以贯彻《条例》为新的起点,实现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的全面发展,为实施“突破菏泽”发展战略,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更大的贡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