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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实施有感
潍坊市史志办 李光
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共分为20条,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《条例》对地方史志的范围、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县以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、县以上史志机构承担的任务、史志工作者应具备的水平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感想之一: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审议通过,是山东省地方史志历史上的一件大事,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。回顾近二十年的修志历程,无法可依,因此导致许多单位不能按时供稿,有的单位甚至于不供稿,使市志这项传统文化不能有效传播。年鉴工作也因为供稿的权威性不够,使年鉴的成书时间、稿件质量、照片数量等问题,长期不到解决,史志办工作严重被动。新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:人民政府史志机构可以向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,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。地主史志编纂机构可以以资料内容进行查阅、摘抄、复制。这一条解决了不供稿的问题。
感想之二: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实施,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,实施依法修志,建立史志工作的长效机制,保障地方史志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,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。温家宝总理已经把依法治国方略写入了“十一五”规划,下一步各项工作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,社会由“人治”转向“法治”。我们《史志条例》的实施,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,与社会同步,与文明同步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各级地方史志机构有业务编纂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,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。史志的立法实施,可以说是我们开展史志工作的及时雨。
感想之三: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的颁布,我们一定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。同时要加强对新时期史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。地方史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,记载了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,是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,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,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。我们一定要借《条例》实施的东风,提高人们对史志工作的认识,从而使我们的史志工作引起全社会的重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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