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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体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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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7-17 16:19:27 作者:潍坊市史志办 颜培胜 来源:山东省情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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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9月29日,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》。《条例》的出台给予全省史志工作者极大的鼓舞和鞭策,使史志工作者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法规依据,为今后的依法修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作为史志工作者,要抓住机遇,认真学习贯彻好《条例》和各项内容。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盛世修志的优良传统。中国的志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,是我国历史文化的优势,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世致用的价值。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、年鉴,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承上启下、继往开来、服务当代、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。志书完全反映当代人的思想行为和认识,对我们当代人所从事的事业,对于后人,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。
作为新的史志工作人员,我认为我首先要做的是学习好《条例》第六条的规定,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。志书是人修的,所以修志人的素质决定着志书的质量,有什么样素质的人,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志书,所以我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,切实提高自身的素质,与同志们通力合作,在这一轮修志工作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。让志书显示出它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,这也是我们史志工作者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。
学习使用《条例》,还要学习好《条例》的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。在新的历史时期,信息迅速膨胀的时代,每天都在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。作为史志工作人员,已经不可能像古人一样凭借着一个人单枪匹马书写历史。只能依靠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单位、组织及时的提供准确的资料和信息,史志工作才有可能及时的完成续修志书、编纂年鉴的历史任务。“志乃信史”,真实、准确是志书的根本,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所在。现在,我们的地方志工作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,对于新一轮的修志工作,在质量上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,所以从一开始就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。从前我们为了要弄清一个数字是否准确,可能会要查阅大量的资料进行比对核实,甚至可能有个别单位因为某些原因,所提供的资料并不十分准确,现在《条例》的出台,使我们史志工作者有了“尚方剑”。可以依据《条例》督促各承编单位及时准确的提供祥实的资料信息,更好的确保志书的质量。
通过学习《条例》,还有一个感受,那就是要做好用志工作,前面所做的工作都是为用志奠定基础的,用志是修志的重要环节和目的归宿。唯有用志,当代人用志,后代人用志,才能真正体现志书的价值,才能资政利民,才能检验志书的优劣、真伪和正误。有志不用,就失去了志书的实践意义。那它就只能是纂修人员自我欣赏的东西,而不能成为社会的公利之物。我们要通过对地方志这座丰富的地情宝库的开发利用,根据社会的各方面需要,利用现代化手段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存储资料,提高工作效率,并通过现代信息手段,不断扩大地方志的影响,实现地方志的成果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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