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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 商 引 资

 
五大工业园区

投资环境 

发达的区位交通

完备的基础设施

科学的规划建设

投资领域

工业

农业

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

旅游项目

其它领域

优惠政策

 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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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,还享受无棣县制定的如下优惠政策:
  一、土地政策
 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(国外和港、澳、台客商及境内无棣县外客商)以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、“三来一补”、BOT、TOT、技术入股等合作方式,前来我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,特别是高科技含量、高附加值和高创汇项目,嫁接、改造、租赁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各类企业。在我县投资合作的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、省、市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。
  外来投资者到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,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,按2.5万元/亩的价格 优惠出售。投资规模较大的,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大优惠。
 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,可以通过出让、划拨、租赁(承包)等方式使用所需土地。以出让、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在土地出让、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、转租、抵押。租赁土地期满后,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。
 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:工业用地50年;商业、市场、旅游、娱乐用地40年;居住用地70年;其他用地50年。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。出让期满后,使用者可优先续租。
  投资兴办工业、商业、市场、旅游、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,根据投资额度(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,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,下同),土地出让金市、县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,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%;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%;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。
  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。
  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(高新技术、先进技术成果、企业、项目、产品的认定,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,下同),土地出让金归市、县部分予以全部返还。
  兴办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,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。
  外来独资企业利用原行政划拨土地的,或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,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,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拨的,优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。缴纳确有困难的,经县政府批准可缓缴。
  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,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%。
  对利用国有荒地、滩涂、海域从事种植业、林果业、畜牧业、水产养殖业的用地年限一般为30年,最长可达50年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分期缴纳的,可先缴纳出让金总额的20%,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,每年按20%的比例连续5年缴清。采取租赁用地方式,租赁期20年以上的,租金一次性缴清的可优惠20%;分期缴纳的,在租赁期内可按年度缴纳。
  第三条 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。对符合条件的客商,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,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、招投标等手续。
   二.税收政策
   对外来投资者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,再给予以下优惠:
 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,凡列入政府扶持范围的,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,给予支持,其支持额度为: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属县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(嫁接、改造、租赁、联合、兼并、参股、收购、重组现有企业的,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,下同)的50%,其中: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%;后4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县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%,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%。
  财政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,并于次年一季度结束前拨付到位。
  三、其他优惠政策
  上述款项中没有涉及到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土地使用政策,根据投资规模大小、科技含量高低 、效益回报快慢等项目,可采取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的方法进行商洽。